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敏如(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計零點肆壹參參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93號被告王敏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案內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413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刑法上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係以違禁物為限,若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093號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第12頁)。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保管字號:104年度白字第111號),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該公司104年7月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堪認上開白色粉末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違禁品無訛,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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