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40號,偵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肆點肆公克)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3年5月28日凌晨1時50分許,在新竹縣○○鄉○○村○鄰○○路○段○○○巷○○號2樓查獲被告李國雄(業於104年6月22日死亡而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並扣得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5.74公克)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毛重0.53公克)。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其本件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業於104年6月22日死亡,而於105年4月14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94號為不起訴處分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4公克)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毛重0.53公克)(保管字號:93年度安保管字第17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3年度聲沒字第63號偵查卷第
1頁),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毛重15.6公克之黃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14.4公克)與驗前毛重0.52公克之白色晶體1包(因鑑定而用罄)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105年4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05毒偵694卷第38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