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14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 告 江岱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岱杰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1,43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