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張雅貞   寄桃園中路郵局12-51號信箱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元後,本院一0七年度司執字
第七七四八0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相對人對聲
請人聲請強制執行部分,於本院一0七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八四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92年度執字第29492號債權
憑證為執行名義(原執行名義為本院92年度促字第25428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下合稱為「系爭執行名義」),就
聲請人對第三人泓吉利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
行,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77480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任
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並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上
開事件一旦執行,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願供擔保,
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
用該標的所受之損害額,或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
額定之,而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本院
107年度桃簡字第14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等卷宗查核屬
實,量及聲請人所提訴訟於法律上並非顯無理由,兼衡本件
如不停止執行,將來尚難回復執行前之狀態,況相對人無法
即時實現權利之損害,亦有聲請人所供擔保可為填補,堪認
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㈡、揆諸前開判決要旨,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
,應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於遲延期間,未能及時
受償之利息損失。本件相對人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
人強制執行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359,520元,及自民國
9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
息,暨自9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是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為1,593,33
0元【即包含本金359,520元、利息暨違約金1,233,810元
(計算式詳附表)】;另考量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
,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且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民事簡
易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項第1款、第7
款規定,民事簡易訴訟第一、二審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
別為10月、2年,綜上推估本件停止期間即法院審理期間,
共計2年10月,經計算結果,相對人於該段期間可能遭受之
損害金額約為225,722元【計算式:1,593,330元×5%(
法定遲延利息利率)×34/12(簡易案件辦案期限,以月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225,722元】,另考量如有其他遲滯
因素,相對人之實際受償日猶有延宕可能等情,酌定本件擔
保金額為226,00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附表】
┌──┬────────┬───────────────────┐
│編號│項目│計算式│
├──┼────────┼───────────────────┤
│1│92年1月14日起至│359,520元×18.25%(約定利息利率)×│
││107年10月5日聲│15+265/365(經過期間),元以下四捨五│
││請強制執行止之遲│入=1,031,822元│
││延利息││
├──┼────────┼───────────────────┤
│2│92年2月15日起至│359,520元×1.825%(約定違約金利率)│
││92年8月14日止之│×6/12(經過期間),元以下四捨五入=3,│
││違約金│281元│
├──┼────────┼───────────────────┤
│3│92年8月15日起至│359,520元×3.65%(約定違約金利率)×│
││107年10月5日聲│15+52/365(經過期間),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強制執行止之違│=198,707元│
││約金││
├──┼────────┴───────────────────┤
│共計│1,233,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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