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521號原告 謝進隆 被告 張承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民國00年00月出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起訴時被告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被告年滿18歲,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又本件迄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