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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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401號聲請人 伍育瑩
王恩塏 被繼承人 詹帛諺 (亡)關係人即受選任人 鄭仁壽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詹帛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鄭仁壽律師為被繼承人詹帛諺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詹帛諺(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11年8月28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詹帛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詹帛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恩塏之配偶 伍懋宗 於民國89年以新臺幣1,850,000元購入卡車,並以其座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同段455建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瑞陞貨運有限公司。惟伍懋宗於出售前開卡車時,已以售車款向瑞陞貨運有限公司清償借款,惟漏未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旋於104年12月20日去世,且系爭不動產並由聲請人伍育瑩、王恩塏所繼承。今因瑞陞貨運有限公司之抵押權業已罹於時效,聲請人欲塗銷抵押權,並提起民事訴訟後,始知悉瑞陞貨運有限公司之股東詹帛諺業已過世,且其繼承人目前皆拋棄繼承,無從塗銷抵押權,並經本院民事庭發函諭知需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因本件被繼承人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亦無親屬會議可選任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之第一類謄本與同段455建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本院民事庭函、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瑞陞貨運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瑞陞貨運有限公司章程及瑞陞貨運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且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146、3341、3294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次查,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一個月期間,仍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陳明,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準此,堪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處於無人管領之狀態,是以,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經本院函詢桃園律師公會,有鄭仁壽律師、 郭淳頤 律師、 詹連財 律師及 鄭崇文 律師具狀表示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遺產管理人,此有四位律師之陳報狀與同意書在卷可憑。而本院考量鄭仁壽律師曾辦理遺產管理人及其他事件之情況,認鄭仁壽律師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從而,本件選任鄭仁壽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且與法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另本件聲請人雖未遵期表示是否同意於被繼承人遺產不足清償遺產管理人報酬與必要費用時墊付前開必要費用與報酬,惟本件如發生遺產不足清償遺產管理人報酬與必要費用之情形,本院仍將依遺產管理人之聲請,依法裁定命聲請人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與必要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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