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7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參年。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沒收。
事實
一、乙○○因急需用錢遂起意召攬互助會,會期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日止,包括會首及會員共計十二人,每月活會會款新臺幣八千元,死會會款一萬元。乙○○為順利邀得丙○○入會,另一方面又礙於自己信用能力尚未獲得丙○○認同,明知丙○○較信任甲○○(為乙○○同母異父之手足),而甲○○並未同意擔任會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丙○○誆稱甲○○為會首,互助會員全部共二十人等語,使丙○○陷於錯誤,而同意加入二會。嗣乙○○為掩飾上開謊言,乃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及同年三月十日(該日由乙○○之母陳說得標),在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住處,冒用甲○○名義開立票號CH582695、票面金額一萬元、到期日九十一年四月十日;票號CH582700、票面金額一萬元、到期日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之本票二紙,並在本票發票人欄偽簽甲○○署押及盜蓋甲○○印章各一枚,再交丙○○收執,丙○○因誤認甲○○為會首而陸續繳納首會會款一萬元及六期活會會款。迄至九十一年八月份,丙○○要求標會時,乙○○始坦承上開犯行,總計丙○○遭詐取金額達十一萬六千元。
二、案經丙○○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皆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指訴情節相符,且證人甲○○於偵查中亦證述:互助會是乙○○冒用我名義召募,本票亦非我開立等語綦詳。此外,復有如前所述之本票二紙、互助會單一紙在卷為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偽簽甲○○署押,及盜蓋印章,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向丙○○收取詐騙而來之互助會款,及先後二次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被告偽造有價證券之目的在詐取會款,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告偽造之本票僅有二張,金額共二萬元,犯罪情節尚稱輕微,本院如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之刑,猶嫌過重,其犯罪情狀,尚非全無可憫之處,應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犯後又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假冒其胞姐名義開立本票,用意僅在擔保互助會會款之支付,並無意使之流通於市面,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不大,另被告於犯後亦儘力還清欠款,被害人丙○○所受之損害已獲得彌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本次係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且被告犯後已深表悔意,並將欠款全數清償完畢,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被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前段、第20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9條、第205條,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張家瑛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附表┌──┬────┬──────┬──────┬─────┐│編號│票號│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CH582695│年1月日│年4月日│一萬元│├──┼────┼──────┼──────┼─────┤││CH582700│年1月日│年1月日│一萬元│└──┴────┴──────┴──────┴─────┘附錄法條:
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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