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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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桃園市大園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智健 訴訟代理人 陳健雄 被告 郭武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9,3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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