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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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96號聲請人 周啟賢 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相對人 周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即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案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扶助律師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