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81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蕭淨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6萬8011元(計算式:7344萬3011元+2462萬5000元=9806萬8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萬5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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