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91號原告 黃宇然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複代理人 李慧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金金雅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然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65萬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4=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應補繳6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