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77號原告喆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玉蘭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范嘉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揚 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20元,惟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擴張訴之聲明,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675,8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7,38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