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83號上訴人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義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哲宗 、 蕭詩屏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5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9,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