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黃宇禎
被   告  萬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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