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61號上訴人星合媒體廣告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鄉○○村○○街○○巷○○號法定代理人江菁慧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受送達地址:嘉義市○○街○○號3樓之
1以上上訴人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所因103年度訴字第86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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