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岩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前關於「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等語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前關於如主文所示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楊雅萍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