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慧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慧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慧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請求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為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將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如此方不致違反受刑人之意願併合處罰,而剝奪受刑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顯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第50條規定。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為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至7、8至13、26屬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14至25屬得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具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提具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得併合處罰,故檢察官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即無不合。又附表編號3至4、6至26所示之罪,既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811號判決、10
2年度聲字第115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4年6月確定,則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即應受前所定應執行刑內部性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因如附表編號2至
7、8至13、26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亦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附表】受刑人詹慧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否│否│├────────┼────────┼────────┼────────┤│犯罪日期│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4日│101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55號│偵字第1913號、19│偵字第2030號、20││││49號│6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78│101年度訴字第81││││1326號│9號│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101年12月27日│101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78│101年度訴字第81││││1326號│9號│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3日│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155號│字第440號│字第557號(編號│││││3、4所定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否│├────────┼────────┼────────┼────────┤│犯罪日期│101年10月11日│101年10月27日│101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20│偵字第2174號│偵字第11號│││6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1│102年度訴字第28│102年度訴字第11││││1號│號│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102年1月23日│102年3月1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1│102年度訴字第28│102年度訴字第11││││1號│號│6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4日│102年3月4日│102年4月15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57號(編號│字第644號│字第1059號(編號│││3、4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經本院以102年度│││期徒刑1年)││聲字第115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否│├────────┼────────┼────────┼────────┤│犯罪日期│101年2月1日│101年9月23日(│101年10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撤│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速│││緩毒偵字第176號│偵字第993號、101│偵字第993號、101││││年度偵字第4191號│年度偵字第4191號││││、4218號、4369號│、4218號、4369號││││、4437號、4592號│、4437號、4592號││││、4601號、4655號│、4601號、4655號││││、4671號、4752號│、4671號、4752號││││、4753號、4754號│、4753號、4754號││││、4755號、4756號│、4755號、475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0號│584號│5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2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0號│584號│5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13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65號(編號│字第1562號(編號│字第1562號(編號│││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4年6月)│4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搶奪│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否│├────────┼────────┼────────┼────────┤│犯罪日期│101年10月12日│101年10月16日│101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93號、101│偵字第993號、101│偵字第993號、101│││年度偵字第4191號│年度偵字第4191號│年度偵字第4191號│││、4218號、4369號│、4218號、4369號│、4218號、4369號│││、4437號、4592號│、4437號、4592號│、4437號、4592號│││、4601號、4655號│、4601號、4655號│、4601號、4655號│││、4671號、4752號│、4671號、4752號│、4671號、4752號│││、4753號、4754號│、4753號、4754號│、4753號、4754號│││、4755號、4756號│、4755號、4756號│、4755號、475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584號│584號│5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584號│584號│5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7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562號(編號│字第1562號(編號│字第1562號(編號│││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4年6月)│4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是│是│├────────┼────────┼────────┼────────┤│犯罪日期│101年10月29日│101年9月11日│101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速│││字第889號│偵字第993號、101│偵字第993號、101││││年度偵字第4191號│年度偵字第4191號││││、4218號、4369號│、4218號、4369號││││、4437號、4592號│、4437號、4592號││││、4601號、4655號│、4601號、4655號││││、4671號、4752號│、4671號、4752號││││、4753號、4754號│、4753號、4754號││││、4755號、4756號│、4755號、475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0│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號│584號│5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0│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號│584號│5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3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568號(編號│字第1561號(編號│字第1561號(編號│││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4年6月)│4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犯罪日期│101年10月8日│101年10月8日│101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93號、101│偵字第993號、101│偵字第993號、101│││年度偵字第4191號│年度偵字第4191號│年度偵字第4191號│││、4218號、4369號│、4218號、4369號│、4218號、4369號│││、4437號、4592號│、4437號、4592號│、4437號、4592號│││、4601號、4655號│、4601號、4655號│、4601號、4655號│││、4671號、4752號│、4671號、4752號│、4671號、4752號│││、4753號、4754號│、4753號、4754號│、4753號、4754號│││、4755號、4756號│、4755號、4756號│、4755號、475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584號│584號│5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584號│584號│5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561號(編號│字第1561號(編號│字第1561號(編號│││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4年6月)│4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犯罪日期│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8日│101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93號、101│偵字第993號、101│偵字第993號、101│││年度偵字第4191號│年度偵字第4191號│年度偵字第4191號│││、4218號、4369號│、4218號、4369號│、4218號、4369號│││、4437號、4592號│、4437號、4592號│、4437號、4592號│││、4601號、4655號│、4601號、4655號│、4601號、4655號│││、4671號、4752號│、4671號、4752號│、4671號、4752號│││、4753號、4754號│、4753號、4754號│、4753號、4754號│││、4755號、4756號│、4755號、4756號│、4755號、475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584號│584號│5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584號│584號│5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561號(編號│字第1561號(編號│字第1561號(編號│││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4年6月)│4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犯罪日期│101年11月1日│101年11月11日│101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速│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93號、101│偵字第993號、101│偵字第993號、101│││年度偵字第4191號│年度偵字第4191號│年度偵字第4191號│││、4218號、4369號│、4218號、4369號│、4218號、4369號│││、4437號、4592號│、4437號、4592號│、4437號、4592號│││、4601號、4655號│、4601號、4655號│、4601號、4655號│││、4671號、4752號│、4671號、4752號│、4671號、4752號│││、4753號、4754號│、4753號、4754號│、4753號、4754號│││、4755號、4756號│、4755號、4756號│、4755號、475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584號│584號│5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584號│584號│5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561號(編號│字第1561號(編號│字第1561號(編號│││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4年6月)│4年6月)│└────────┴────────┴────────┴────────┘┌────────┬────────┬────────┬────────┐│編號│25│26│以下空白│├────────┼────────┼────────┼────────┤│罪名│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得否易科罰金│是│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否││├────────┼────────┼────────┼────────┤│犯罪日期│101年9月19日│101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06號、1507│字第1506號、1507││││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4│102年度易字第24│││││3號│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4│102年度易字第24│││││3號│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7日│102年10月7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009號(編號│字第3010號(編號││││6至26所定之罪,│6至26所定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58號定應│聲字第115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