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