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噴漆機壹台、吸油機壹台、空氣壓縮機壹台、整型機壹台、清洗機壹台及清洗檯貳座,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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