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254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穎 多即 陳丹橘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繼承人 劉穎多 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