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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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上訴人即原告繼德印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一0二六號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