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44號
上訴人即原告耀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泳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基機械有限公司、 陳俊江 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