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6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國昌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
蕭芳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原定101年2月3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1年2月24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二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