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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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文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723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