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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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75號上訴人紀 陳秀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000元(計算式:85,000元+2,000,000元=2,0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許惠瑜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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