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449號抗告人 陳昀宇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0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陳昀宇前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林靜芬法官蔡憲德法官陳德民法官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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