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宏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女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原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楊伯耕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人冠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法官李國增法官游悦晨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家誠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