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江舒蓁
謝語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謝朝棟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怡雯法官周群翔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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