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雯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384號被告林玉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驗餘淨重0.1970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所規定。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384號被告林玉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中,所扣得之綠色植物碎塊一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鑑定中心鑑定結果,確實含有四氫大麻酚,為大麻主成分之一乙節,有上開鑑定中心97年4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72135號毒品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即屬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持有之上開大麻一包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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