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上訴人 王志遠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1、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王志遠因犯殺人(1罪,處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1罪)、妨害自由(3罪)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