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1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戴俊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零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1年10月1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本金債權130,178元;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計8,698元;延滯期間利息:自9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30,17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自94年6月28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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