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08號聲請人 區紹祺 即台灣謝瑞麟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相對人台灣謝瑞麟金銀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亦為非訟事件程序所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前以抗告人即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資料,而於97年4月23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該裁定於97年4月29日送達予抗告人,惟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前之97年3月11日已補正資料,有其所提之相對人股東名簿等附卷可按,故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逕為撤銷原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