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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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09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債務人 王姮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