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9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先梗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先梗發給支付命令,聲請狀當事人欄位載有債務人王先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惟查,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並非係債務人王先梗,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請提出債務人王先梗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並具狀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此項通知已於一百年八月十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