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世鋒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