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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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10號上訴人 馮奕寶 上列上訴人與 符凌斌張奇振郭明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周素秋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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