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598號債權人立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權人立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三、債權人立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釋明其清算人為何人。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