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資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己○○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丁○○原告庚○○原告甲○○原告壬○○原告癸○○原告乙○○原告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上列原告具狀對於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提起資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