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告 陳幸汝 被告 陳育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1,781元,應繳裁
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