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金聖洋
被 告 陳郁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5萬元,約定於5個月後之同年10月間清償。未料
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未予置理。為此,基於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截圖、手機簡訊等見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