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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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省電王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洪馨柔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30日105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