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75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泰龍選任辯護人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被告 張家禎 被告 游起龍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參、二、第八及九行「顯非基於正當原因,而屬不法,應無不法意圖」,更正為「顯非基於正當原因,而屬不法,應有不法意圖云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前開顯然誤寫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陳金虎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