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