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七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 吳秀菊 律師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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