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八八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