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16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82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8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