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 林婉君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被告 楊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6,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原告已繳納7,710元,尚應補繳8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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