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 ‧ 拔路兒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被告 羅金治
洪傳興 許水波 劉榮彬 劉榮倉 被告 陳權宜 之繼承人
陳江河 陳海龍 黃耀讚 陳俊宏 林杉 李清源 李明朝 吳天命 曾博榮 林金枝 謝 廖金定 陳盈利 簡景讚 徐明潔 呂賴瑞蘭 張國忠 王金燦 被告 侯明欽 之繼承人
雷租 楊義堂 吳銘次 被告 陳坤忠 之繼承人
吳坤祥 侯丁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金治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民事起訴狀所載被繼承人陳權宜、被繼承人侯明欽、被繼承人陳坤忠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被繼承人陳權宜、被繼承人侯明欽、被繼承人陳坤忠之除戶謄本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零肆拾捌元。
三、提出補正後書狀及按被告人數計算之繕本或影本。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羅金治等人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占用土地及請求其等給付因占用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利息,然其起訴狀僅記載「被告陳權宜之繼承人」、「被告侯明欽之繼承人」、「被告陳坤忠之繼承人」,並未具體敘明「被繼承人陳權宜」、「被繼承人侯明欽」、「被繼承人陳坤忠」之全體繼承人姓名暨其真正住、居所,兼之原告亦未提出「被繼承人陳權宜」、「被繼承人侯明欽」、「被繼承人陳坤忠」之繼承系統表併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由判斷其起訴所列被告究否適格、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陳權宜」、「被繼承人侯明欽」及「被繼承人陳坤忠」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被繼承人陳權宜」、「被繼承人侯明欽」及「被繼承人陳坤忠」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並提出補正後書狀及按被告人數計算之繕本或影本。
三、又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羅金治等人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占用土地與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羅金治等人給付因占用土地所生之最近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利息,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租金與原告。關於請求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為新臺幣(下同)517萬460元(計算式詳附表);至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核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7萬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7,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表┌──┬───────┬───────┬───────┬────────┬────────┐│編號│被告│原告主張被告占│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價額(新臺幣)││││用土地之地號│占用面積(平方│值(元/平方公尺││││││公尺)│)││├──┼───────┼───────┼───────┼────────┼────────┤│1│羅金治│臺東縣金峰 鄉比 │61,676│140│8,634,640││││魯段6-6地號土│││││││地││││├──┼───────┼───────┼───────┼────────┼────────┤│2│洪傳興│臺東縣金峰鄉比│20,820│140│2,914,800││││魯段20、71、73│││││││地號土地││││├──┼───────┼───────┼───────┼────────┼────────┤│3│許水波│臺東縣金峰鄉比│3,175│140│444,500││││魯段15-1地號土│││││││地││││││├───────┼───────┼────────┼────────┤│││臺東縣金峰鄉比│3,060│140│428,400││││魯段26-2地號土│││││││地││││││├───────┼───────┼────────┼────────┤│││臺東縣金峰鄉比│9,273│140│1,298,220││││魯段26-12地號│││││││地號土地││││├──┼───────┼───────┼───────┼────────┼────────┤│4│劉榮彬│臺東縣金峰鄉│20,000│140│2,800,000││││比魯段22地號│││││││土地││││├──┼───────┤│││││5│劉榮倉│││││││││││││││││││├──┼───────┼───────┼───────┼────────┼────────┤│6│陳權宜之繼承人│臺東縣金峰鄉比│7,359│140│1,030,260│││(105年2月3日│魯段23地號土││││││歿)│地││││├──┼───────┼───────┤││││7│陳江河│臺東縣金峰鄉比│││││││魯段23-2地號土│││││││地││││├──┼───────┼───────┼───────┼────────┼────────┤│8│陳權宜之繼承人│臺東縣金峰鄉比│4,429│140│620,060│││(105年2月3日│魯段26-17地號││││││歿)│土地││││├──┼───────┼───────┼───────┼────────┼────────┤│9│陳海龍│臺東縣金峰鄉比│15,832│140│2,216,480││││魯段26-9地號土│││││││地││││││├───────┼───────┼────────┼────────┤│││臺東縣金峰鄉比│17,700│140│2,478,000││││魯段31地號土地│││││││││││├──┼───────┼───────┼───────┼────────┼────────┤││黃耀讚│臺東縣金峰鄉比│27,320│140│3,824,800││││魯段45、45-1地│││││││號土地││││├──┼───────┼───────┼───────┼────────┼────────┤││陳俊宏│臺東縣金峰鄉比│8,877│75│665,775││││魯段69-5地號土│││││││地││││├──┼───────┼───────┼───────┼────────┼────────┤││林杉│臺東縣金峰鄉比│7,577│75│568,275││││魯段69-8地號土│││││││地││││├──┼───────┼───────┼───────┼────────┼────────┤││李清源│臺東縣金峰鄉比│10,828│75│812,100││││魯段69-10地號│││││││土地││││││├───────┼───────┼────────┼────────┤│││臺東縣金峰鄉比│5,368│75│402,600││││魯段69-11地號│││││││土地││││├──┼───────┼───────┼───────┼────────┼────────┤││李明朝│臺東縣金峰鄉比│4,330│75│324,750││││魯段72地號土地│││││││││││├──┼───────┼───────┼───────┼────────┼────────┤││吳天命│臺東縣金峰鄉比│21,630│75│1,622,250││││魯段101-3、101│││││││-6地號土地││││├──┼───────┼───────┼───────┼────────┼────────┤││曾博榮│臺東縣金峰鄉比│114,156│75│856,1700││││魯段102、102-5│││││││、102-6、102-7│││││││、102-8、102-9│││││││、102-10地號土│││││││地││││├──┼───────┤││││││林金枝│││││││││││││││││││├──┼───────┤││││││許水波│││││││││││││││││││├──┼───────┤││││││ 廖謝金定 │││││││││││││││││││├──┼───────┤││││││陳盈利│││││││││││││││││││├──┼───────┤││││││簡景讚│││││││││││││││││││├──┼───────┤││││││林杉│││││││││││││││││││├──┼───────┤││││││徐明潔│││││││││││││││││││├──┼───────┤││││││呂賴瑞蘭│││││││││││││││││││├──┼───────┼───────┼───────┼────────┼────────┤││張國忠│臺東縣金峰鄉比│4,390│70│307,300││││魯段139地號土│││││││地││││├──┼───────┼───────┼───────┼────────┼────────┤││王金燦│臺東縣金峰鄉金│6,000│50│300,000││││灣段336地號土│││││││地││││├──┼───────┼───────┼───────┼────────┼────────┤││侯明欽之繼承人│臺東縣金峰鄉金│8,958│50│447,900│││(104年10月16│灣段339-16地號││││││日歿)│土地││││├──┼───────┼───────┼───────┼────────┼────────┤││雷租│臺東縣金峰鄉金│5,112│50│255,600││││灣段339-29地號│││││││土地││││├──┼───────┼───────┼───────┼────────┼────────┤││楊義堂│臺東縣金峰 鄉賓 │13,659│50│682,950││││ 茂段 39-68地號│││││││土地││││├──┼───────┼───────┼───────┼────────┼────────┤││吳銘次│臺東縣金峰 鄉嘉 │40,000│100│4,000,000││││蘭段6內(假4)│││││││地號土地││││├──┼───────┼───────┼───────┼────────┼────────┤││陳坤忠之繼承人│臺東縣金峰鄉嘉│30,000│100│3,000,000│││(80年6月19日│蘭段6內(假1)││││││歿)│地號土地││││├──┼───────┤││││││吳坤祥│││││││││││││││││││├──┼───────┼───────┼───────┼────────┼────────┤││侯丁全│臺東縣太麻里鄉│30,900│99│3,059,100│○○○鄉○○段54、55│││││││地號土地││││├──┼───────┴───────┴───────┴────────┼────────┤│合計││51,700,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