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淑眞 送達代收人 唐梓淇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6,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朱慧真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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