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 黃清吉
黃文漢 黃正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周南宏 律師被告 張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上之同段3119建號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占用上開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9,363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3,489元/㎡×面積467㎡=20,309,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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